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主体
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三、公开内容
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是指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以下类别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类
(二)通知公告类
(三)新闻发布类
(四)法规政策类
(五)人事信息类
(六)财务信息类
四、主动公开
(一)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官方网站(http://tyjr.yanan.gov.cn/)、官方微信公众号(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浏览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找所需信息。也可前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延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获取政府信息。
市档案馆 办公地址:新区为民服务中心6号楼A段4楼403室
联系电话:0911-709742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市图书馆 办公地址:新区为民服务中心6号楼A段3楼301室
联系电话:0911-709730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延安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新区为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11-2162762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911-709243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受理地址: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综合7号楼4楼433办公室。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邮件或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综合7号楼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秘科(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16000。传真:0911-7092433。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在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依申请公开”页面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在线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登记资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7号楼4楼433室
办公电话: 0911-7092433
传 真: 0911-7092433
七 、办公时间
炎热季(7月1日-8月31日)作息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其他时段(9月1日-次年6月30日)作息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主体
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三、公开内容
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是指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以下类别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类
(二)通知公告类
(三)新闻发布类
(四)法规政策类
(五)人事信息类
(六)财务信息类
四、主动公开
(一)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官方网站(http://tyjr.yanan.gov.cn/)、官方微信公众号(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浏览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找所需信息。也可前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延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获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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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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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邮件或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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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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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登记资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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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办公时间
炎热季(7月1日-8月31日)作息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其他时段(9月1日-次年6月30日)作息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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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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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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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内容
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是指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以下类别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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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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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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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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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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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登记资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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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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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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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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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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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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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页面底部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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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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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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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登记资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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